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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要求加强新能源车产品管理并要鉴定机构上报质量缺陷
来源:天纵鉴定 | 作者:SKYLABS | 发布时间: 1857天前 | 1140 次浏览 | 分享到:

天纵鉴定(SKYLABS)注意到市场监管总局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开发布了“市监质函 [ 2019 ] 531 ”即《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能源汽车产品召回管理的通知》。此通知要求加强新能源汽车安全研究,建立新能源汽车火灾事故深度调查分析机制,其制订的主要措施有如下四条:

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有关生产者(含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生产汽车产品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的企业,以及从中国境外进口汽车产品到境内销售的企业)获知其生产、销售或进口的新能源汽车在中国市场上发生交通碰撞、火灾等相关事故,应按照《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立即组织调查分析,并向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报告调查分析结果。从201811日至本通知印发前发生的火灾等事故,有关生产者应逐一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并于2019430日前提交分析报告。

二、动力电池、电机和电控系统等零部件生产者获知新能源汽车可能存在缺陷的,应按照《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向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报告,并通报生产者。同时,配合缺陷调查、召回实施等相关工作。

三、新能源汽车生产者应按照《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及《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要求,建立健全新能源汽车可追溯信息管理制度,落实产品安全主体责任。经调查分析发现存在缺陷的,应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缺陷汽车产品,并实施召回。

四、各相关协会、科研机构、检测鉴定机构等单位获知与新能源汽车安全相关的缺陷问题及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向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报告

其中特别要指出的是以上通知的第四条也涉及到了新能源汽车的检测鉴定机构,这意味着包括上海新蓦尔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天纵鉴定)在内的新能源车检测鉴定机构如发现新能源车的缺陷问题也将有义务向市场监管总局进行报告。

附: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生产者获知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分析,并如实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报告调查分析结果。
  生产者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缺陷汽车产品,并实施召回。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经营者、汽车产品零部件生产者应当向质检总局报告所获知的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相关信息,并通报生产者。

       补充阅读:对电动汽车火灾原因的分析与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