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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鉴定或商品检验时,对需使用当事方所提供设备时的要求
来源:天纵鉴定 | 作者:SKYLABS | 发布时间: 2174天前 | 1544 次浏览 | 分享到:

        天纵鉴定(SKYLABS)今天正好看到了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简称CNAS)的一篇文章,文中谈到了在《ISO/IEC 170202012〈合格评定-各类检验机构的运作要求〉标准理解与百问百答》一书中,对在商品检验时如用到当事方所提供的设备,如负载、电器检测设备等,这类设备该如何进行维护的问题进行了解答。这是个在鉴定或商检中经常会出现的一个问题,我们把CNAS的回复文章摘录如下:

       在《检验机构能力认可准则》CNAS-CI016.2.1要求:检验机构应具有可获得的、适宜的、充足的设施和设备,以胜任与安全的方式,而许可开展检验活动相关的一切活动。

       注:检验机构无须是其使用的设施或设备的拥有者。设施和设备可以是借用的、租用的、租赁的或由其他机构(如设备的制造者或安装者)提供的。但检验所用设备的适用性和校准状态的责任,无论设备是否为检验机构拥有,均应由检验机构独立承担。

       检验机构临时使用工厂设备的情况是经常发生的。对于机构来说,应确保选择适宜的、满足预期用途的设备;检验人员事先应了解此类设备的使用要求,能独立熟练操作该类型设备;检验机构无法对自己控制以外的设备进行维护,就更需要验证该设备的适宜性,如确定其范围和量程、核査其功能和性能、检验其校准证书、检验由设备拥有者所做的设备维护记录和期间核查记录等,并保留验证的见证。应在现场检验记录上记录使用工厂设备的状况编号等,以便追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