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申请应由当事人提出还是由法院依职权启动?
来源:天纵鉴定
|
作者:SKYLABS
|
发布时间: 2145天前
|
2871 次浏览
|
分享到:
对于鉴定申请是由当事人提出还是由法院依职权启动的问题,根据相关法律定义,鉴定程序即可以是依当事人申请启动,也可以是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但这两者在鉴定程序规定上有一定的区别。
对于鉴定申请是由当事人提出还是由法院依职权启动的问题,首先在《中华人民共合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中有相关规定即“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另外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符合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
从以上法律法规条文中,天纵君可归纳得知:
(1)鉴定程序即可以是依当事人申请启动,也可以是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即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司法鉴定程序可依当事人的申请启动也可以依职权由人民法院启动。
(2)依当事人申请启动和依人民法院职权启动的区别
如果是依当事人申请启动鉴定程序的,必须是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当事人才有资格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人民法院依职权委托鉴定的这是针对专门性问题,该问题可以是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也可以是其他的专门性问题。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中规定“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3)依当事人申请启动的须先由当事人协商确定鉴定机构
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程序上先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双方当事人协商不成的,才由人民法院指定。
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鉴定程序的,前提是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且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则由人民法院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最后天纵君(SKYLABS)需要强调的一点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中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即当事人申请的鉴定应当在举证期起内提出,但对人民法院依职权所启动的鉴定,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决定鉴定的时间期限还未做出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