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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人员在什么情况下需要进行回避?
来源:天纵鉴定 | 作者:SKYLABS | 发布时间: 1729天前 | 1051 次浏览 | 分享到:

对于鉴定人员在何种情况下需要采取回避措施,目前还是有比较明确而清晰的法律规定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及《司法鉴定机构回避制度》中第二条的规定,明确了以下四种情况鉴定人应该进行回避。

()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

()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担任过本案证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一般如果出现了上面谈到的四种情况,鉴定人应当自行回避,委托人和利害关系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委托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说明鉴定人回避具体理由。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暂停参与该次鉴定工作,但对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对于申请司法鉴定人回避的,鉴定机构在接到申请的三日内一般由其负责人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本机构负责人担任鉴定人的回避,要在收到申请三日以内提交机构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天纵鉴定(SKYLABS)认为无论是在刑事还是在民事案件中,为搞清具体案件中的专业性技术问题,鉴定都是其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因此为保证鉴定结论的公正性和真实性,鉴定人的回避制度是保证鉴定质量的重要手段。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任何与案件有关的利益相关者都是潜在影响案件公正调查的负面因素,都应该被提前规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