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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符合标准并不代表产品没有质量缺陷
来源:天纵鉴定 | 作者:SKYLABS | 发布时间: 1703天前 | 1147 次浏览 | 分享到:

在《产品质量法》第 46 条中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从以上法律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我们认定产品是否存在缺陷主要参考两个标准:其一,该产品是否具有不合理的危险;其二,产品本身是否符合国家已有的相关强制性规定。

天纵鉴定(SKYLABS)认为产品缺陷的认定逻辑应当如下

1) 如果产品违反了现有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我们应当认定产品具有产品缺陷,但它是充分而非必要条件;

2) 如果产品不违反现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则需要进一步识别该产品是否具有“不合理的危险”以判定是否具有产品缺陷。

我们认为《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的核心其实主要是“产品存在不合理的危险”而非仅限于“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具体理由是,产品完全有可能在符合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况下,却具有明显不合理的危险,比如国家和行业标准过低;国家和行业标准落后,更新不及时;标准制定不完善;现有标准不足以覆盖产品所有可能的风险等。

因此我们认为依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即使产品符合现行标准,但产品对人体健康存在不合理的危险,就算产品是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也不意味着没有产品缺陷,生产者对由于产品缺陷所造成的损失同样需要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