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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案件对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可能的责任与罚则
来源:天纵鉴定 | 作者:SKYLABS | 发布时间: 2042天前 | 2037 次浏览 | 分享到:

对于违反产品质量法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章中已有较为全面的定义。天纵君(SKYLABS)总结起来,对产品质量负有义务的市场经济主体其在产品质量案件中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了民事赔偿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三个方面。

一、产品质量的赔偿责任

1、销售者的先行负责及赔偿义务

我国的产品质量法同时又是一部产品质量责任法。该法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2)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2、销售者的追偿权

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由于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用户、消费者只可能了解销售者为何人,且双方存在着买卖合同关系,法律规定首先由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这个规定,天纵君认为是非常明智的。同时,为了充分尊重合同当事人的定约自由权,该法规定,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对责任承担顺序有不同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二、生产者、销售者的行政责任

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杜绝产品事故隐患,在产品质量法第4956条中规定并明确了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产品质量法应承担的行政责任。生产者、销售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1)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

2)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

3)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

4)销售失效、变质产品的,伪造产地,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各种质量标志的;

5)使用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6)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

7)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依法查封、扣押的物品的。

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拥有行政处罚权的质量监督部门、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具体情节决定处罚的种类及单处还是并处。此外,没收的对象除了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外,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冒伪劣产品、不合格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应予没收。罚款的幅度最高可达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的3倍。对于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的,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应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生产者和销售者生产伪劣产品的刑事立案标准

对于严重的生产和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除去行政罚则和民事责任外,在产品质量法中还有大量条款都是涉及刑事责任。比较典型的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其的立案标准如下:

1、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个人或者单位,所涉及的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情形。该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都将会被追究刑事处罚。

2、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尚未销售的情形。虽然假冒伪劣的产品没有被销售除去,但是这批伪劣产品的货物价值在十五万元以上的,该案件的涉事人员都将会被处以刑事处罚。

3、假冒伪劣产品销售的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但是已经销售了假冒伪劣产品所涉及的金额在乘以三倍后,和并没有销售的伪劣产品相加,这两个的金额总额合计超过十五万元的情形。所涉及的生产人员和销售人员也是需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产品质量问题难以确定的,应当委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因此《产品质量法》也是天纵君所从事“产品质量鉴定”工作的上位法和授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