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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进口产品的质量标准应选用生产国标准还是采用国内标准?
来源:天纵鉴定 | 作者:SKYLABS | 发布时间: 1576天前 | 2208 次浏览 | 分享到:

在国内生产和销售的产品其产品质量标准目前有比较明确的规定,因此这方面的争议相对容易进行判断。但对进出口商品的质量标准,在目前的《商检法》现行条文中还没有相对明确关于标准选定顺序的说明。因此针对进口产品的质量标准是应该选用生产国标准还是以我国标准为依据,在这方面的争议还是比较普遍的。对此,天纵鉴定(SKYLABS)特撰文阐述一下我们自己的意见。

我们知道有些产品所依据的质量标准不同会造成检验方法的差异,其评价结果也可能产生偏差。针对进口产品我们认为可以按照下列质量标准选择顺序对进口产品进行质量检验和质量鉴定:

一、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检验标准检验。比如在《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八条中有规定“进口产品应当符合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以及我国与出口国(地区)签订的协议规定的检验要求”。当然目前天纵君能看到的有明确成文法的还主要集中在了食品、化妆品和药品这些领域中。

二、       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有强制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的,按照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检验;合同规定凭样成交的,并应当按照样品检验。

三、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强制性标准或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低于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的,按照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检验。凭样品成交的,并应当按照样品检验。其实第二条和第三条简单说来其实就是“有约从约”。

四、       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有强制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对外贸易合同又未约定检验标准或者约定标准不明确的,针对进口上商品可首先采用生产国现行标准;如没有生产国标准的,则采用国际通用标准;这两项标准都没有时,可按进口国家的标淮检验。

五、       如此进口产品即不在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中有其约定,也没在贸易合同中对产品质量标准有约定,且无相应可参考的国家或行业标准的,那就只能按照交易习惯、公序良俗等进行产品质量的确定了。

总的说来,进口商品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如无国家强制性要求的,则要符合贸易合同中相关品质、规格要求,如果以上条件均缺失的,则按照一般质量标准进行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