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蓦尔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SHANGHAI sKYLABS CO.,lTD
品质源于专业,诚信铸就品牌
只为一个专业的检测与鉴定服务
名称描述内容
新闻中心
News Center
始终把客户放在第一位,关注客户需求
【高院案例】当事人经释明仍放弃申请质量鉴定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
来源:天纵鉴定 | 作者:SKYLABS | 发布时间: 1520天前 | 974 次浏览 | 分享到:

“举证不能”是说应当举证证明自己诉讼请求的一方当事人无法提出确凿的证据而要承担的可能败诉的不利后果。在民事诉讼中,“举证不能一直是困扰当事人尤其是原告的一大难题,原本有理的原告因举证不能而败诉的个案屡见不鲜。

这里天纵君(SKYLABS)注意到一个最高院的判决案例。在此案中当事人对造价、质量等专门性问题有争议,人民法院组织现场勘查明确认可通过鉴定方式进行判定。但当事人经释明后仍未申请鉴定,其最终在一审和二审中连续败诉,承担了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此案来自[2019)最高法民终695],其大致案情如下:

2015113日,凉州区某局作为建设单位,就武威市金荣沙漠生态公路工程(凉州段)进行公开招标。2015128日,金程公司中标,中标造价285,504,945元。

20151213日,凉州区某局与金程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就工程施工相关事宜进行了约定。施工合同签订后,金程公司即组织工程施工。

20161116日,路基路面工程完工后,后续附属工程因凉州区某局支付工程款不到位,金程公司无力完工。此后,工程未经竣工验收,但已实际投入使用。

2017810日,金程公司诉前自行委托中鼎公司制作了《工程造价编制报告》。该报告明确:按施工单位现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依据投标文件内施工单位按工程量清单填报的单价及总价确认工程造价为249,028,600元。

至本案诉讼前,金程公司收到凉州区某局转付工程款9420万元。金程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凉州区某局支付工程进度款18,580万元及利息735万元。

一审中,法院组织现场勘查明确,《工程造价编制报告》认定的已完成施工内容和未完成施工内容,与现场勘查结果基本一致,该编制报告已对未施工部分工程量进行了剔除。凉州区某局不认可金程公司提交的《工程造价编制报告》。

但经一审法院释明,该局未对工程造价申请鉴定,亦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该报告存在程序违法或结论缺乏依据等不应被采信的情形。凉州区某局同时提出工程质量抗辩,但未提交证据证明,经一审法院释明亦未申请质量鉴定。故一审法院按《工程造价编制报告》认定金程公司已施工部分工程价款为249028600元,扣减凉州区某局已付工程款9420万元,下欠工程款154,828,600元。

一审法院判决:1.凉州区某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金程公司支付下欠工程款154,828,600元,并承担利息;2.驳回金程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后,凉州区某局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凉州区某局亦未申请工程造价和质量鉴定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