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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件和扫描件还真不是一回事,因为它们有不同的法律意义
来源:天纵鉴定 | 作者:SKYLABS | 发布时间: 1523天前 | 2160 次浏览 | 分享到:

现在随着手机和各种如微信等的信息传输手段在不断发展,我们需要的多数文件实际上已经不再通过传真方式进行传输了,而多变为了电子化的扫描件进行传送和分享。传真机在日常办公中逐渐成为摆设,而很少被人用到了。但传真机是否可以被扫描所完全替代而不再需要了呢?

这里天纵君(SKYLABS)要讲的是传真机在技术功能上被替代是完全没问题的,但在法律层面其被取代则还需要相当一段时间,这是因为根据现行法律,传真件和扫描件从法律意义上讲是有所不同的

在目前《合同法》第十一条中我们可以看到,其确认了合同的“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传真是一种文字或图像资料利用传真机,按照原样传递给对方的一种通信方式。也就是说,在法律上传真件也属于书面合同签订的形式之一,也就是说通过传真件签署的合同就等于书证中的原件。因此可见,传真件应可以作为认定合同关系的证据,相当于一种合同原件。

而扫描件在法律上其实质等同于复印件,仅凭此去打官司是很难得到法院支持的。这是因为扫描件本质是一种电子化的图片,它从技术上很容易被篡改,因此单单扫描件的证明效力是很低的,除非对方对扫描件认可,否则需要提供其它相关证据进行佐证,形成证据链条,扫描件才能作为定案证据,因此扫描件或复印件是不能直接作为证据进行认定的

最后虽然传真件在法律条款上有其特殊定义,但在司法实践中,光有传真件的孤证还是有一定风险的,这是因为在认定证据的效力前,需要鉴别证据,当然也包括传真件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在向司法机关提交传真件证据时,最好配合电信部门发出传真方的电话机在特定时间传真的档案记录。这是因为传真件在形式上和扫描件一样,是可能通过复印等手段进行变造的。因此传真件在作为原件时虽具有完全证据效力,但一般最好通过其他证据佐证其的真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