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蓦尔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SHANGHAI sKYLABS CO.,lTD
品质源于专业,诚信铸就品牌
只为一个专业的检测与鉴定服务
名称描述内容
新闻中心
News Center
始终把客户放在第一位,关注客户需求
“拒不付款”并不是产品质量异议表达的必要构成条件
来源:天纵鉴定 | 作者:SKYLABS | 发布时间: 1522天前 | 876 次浏览 | 分享到:

产品质量争议是生活中特别常见的一种纠纷,天纵鉴定(SKYLABS)曾经在之前的文章中(具体可参见《以案释法:质量异议该何时提出?》)和大家介绍过,质量异议期一般是有时限要求的,如果已经时效届满,如权利人如果因为产品质量异议的原因再向法院要求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可能就不再予以保护了。

那当事人收到货物后发现质量不符合约定,当事方不付款是否就默认代表了对争议产品提出了“质量异议?对于这个问题,“天纵鉴定”找到了“(2016)川民终1241号“承揽合同纠纷案,这个典型案例比较好的解答了这个问题。

一、主要案情背景

201379日,金牛区天雅XX羊绒服饰店(下称天雅服饰店)与杭州燕来XX设计有限公司(下称燕来公司)《签订平面拍摄制作合同》,约定天雅服饰店委托燕来公司为天雅服饰店2013冬装画册拍摄提供制作服务。天雅公司选图,燕来公司在15日内完成初稿设计。初稿经天雅服饰店确定后,燕来公司在10日内制作正稿并提供印前打样稿给天雅服饰店,经天雅服饰店确定后15日交货,经双方确认后交货即告完成。合同约定费用合计156940元,优惠后价格145000元。签订协议起三日内,天雅服饰店支付总金额的50%70000元)作为预付款,打样稿确定后印刷之前天雅服饰店需向燕来公司再支付总金额30%45000元),印刷完成天雅服饰店收到印刷品即付清全部余款(30000元)。

合同签订后,天雅服饰店向燕来公司支付了7万元。20138月,燕来公司向天雅服饰店交付了画册初稿6册;同年9月,天雅服饰店提出修改意见后,将其中附有修改意见的2册初稿邮寄给燕来公司。后燕来公司印刷了画册成品(正稿)。燕来公司先后于20139月下旬、20143月向天雅服饰店交付了画册成品共约180本。天雅服饰店未向燕来公司支付剩余货款。

另查明,燕来公司的前身是杭州市拱墅区燕来摄影工作室,企业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卢淼。2013916日经核准,更名为燕来公司,企业类型变更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王晟。20141113日,燕来公司经核准变更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卢淼。

燕来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天雅服饰店支付拖欠的合同款7500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45000元自2013820日开始计算,30000元自2013925日开始计算,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天雅服饰店向法院提起反诉,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平面拍摄制作合同》;燕来公司返还天雅服饰店已支付的合同款7万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2013714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燕来公司支付天雅服饰店违约金43500元。

二、法院判决及其观点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不作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在通常情况下,对合同标的物的质量异议应以语言表达、积极的行为表示等明示的方式提出,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诸如拒不支付合同款等消极的不作为行为不能作为有效的意思表示方式。因双方未明确约定可以不作为方式表达质量异议,对天雅服饰店主张燕来公司提供的画册有质量瑕疵不予支持。

三、总结

从以上案例的教训中可以看出,当事人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拒不付款并不视为对产品质量提出异议。因此天纵君强烈建议合同当事方在收到货物并发现产品质量不符合约定时,必须通过发送邮件、公函等多种方式明确告知对方产品异议的信息,而不能只是以拒不付款带代替争议的表达。在争议向法院提起后,对产品质量判断上有难度的,应及时向法院提出产品质量鉴定的申请,以便尽早固定证据,便于查清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