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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鉴定意见,能否起诉鉴定机构要求确认鉴定结论无效?
来源:天纵鉴定 | 作者:SKYLABS | 发布时间: 1935天前 | 1635 次浏览 | 分享到:

由于鉴定工作主要服务于对“矛盾事项的调查”,因此整个工作的开展往往都是处于一种被审慎、被质疑、被要求解释的过程中。鉴定机构基于其对争议的调查,而出具的鉴定意见,一般难免被当事一方有时甚至被争议双方所激烈抵触与反对。因此难免也有一些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向法院起诉鉴定机构要求确认鉴定意见中的鉴定结论无效。今天天纵鉴定(SKYLABS)就以一个实际案例即“(2011)金牛民初字第547号”,向大家讲明一下这个问题。

一、      案件基本情况

 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自贡市能通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能通公司)与自贡市自流井区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投公司)建设合同承包纠纷一案中,于2010622日以(2010)自质委字第7号《鉴定委托书》,委托四川廉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廉正公司)对自贡市舒平工业园区中自贡华信伟业公司舒平纸箱厂平基土石方工程中土石方量进行鉴定。20101013日,廉正公司作出《司法鉴定报告》。

国投公司对该《司法鉴定报告》提出异议,向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诉称:廉正公司的司法鉴定人张纯光只是一个造价员,不具有对平基土石方工程中土石方量的司法鉴定人资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廉正公司作出的《司法鉴定报告》无效。

二、      案件判决与法院判决解释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于2011516日作出(2011)金牛民初字第547号判决:驳回原告自贡市自流井区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一审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判决认为: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能通公司与国投公司建设合同承包纠纷一案中,廉正公司接受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对涉案工程土石方量进行司法鉴定,作出《司法鉴定报告》。国投公司对《司法鉴定报告》的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向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该《司法鉴定报告》性质属于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是否采信应由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能通公司与国投公司建设合同承包纠纷一案中作出处理。当事人直接起诉鉴定机构要求确认鉴定结论无效的,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三、      总结

如天纵鉴定等鉴定机构接受法院等司法机关的委托对案件争议事项进行勘验调查,并基于鉴定人的判断对委托事项所出具的鉴定意见,其本质是一种司法行为的延申,因该司法行为产生的纠纷,不具有民事可诉性。根据高院的司法解释,对这种因为对鉴定结论不服而起诉鉴定机构要求确认鉴定结论无效的案件,如被错误受理而进入诉讼程序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总之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如对鉴定意见不服的,不应通过民事审判的途径寻求救济,而应通过其他法定方式加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