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谈对“伪劣产品的界定”问题
来源:最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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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天纵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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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1453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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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读到了最高院的一些关于对伪劣产品进行界定的相关文件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刑事案件有关鉴定问题的通知》,同时也看到了一些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对此问题的著述。从最高院的通知和法官著述中我们可以一窥最高院是如何对“伪劣产品”进行司法界定的。
“以次充好”,而不是“以假充真”。
3.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一般来说,以次充好,是指以质量差的产品冒充质量好的产品的行为,也即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的行为。在实践中大量发生的以残、次、废的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的行为,以及以旧的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新的产品的行为,是“打假”斗争的重点,也属于以次充好,有鉴于此,《伪劣商品刑事案件解释》 对此进行了强调和明确。
4.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如何判断产品是否合格,在我国有四种标准:一是强制性标准,即国家颁行的特定商品的标准;二是行业性标准,又称推荐标准,是国家有关部门推荐,企业自愿采用的标准;三是企业标准,即企业自己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四是社会通行标准,即在没有强制性标准、行业性标准、企业标准的情况下,按照社会通行的标准来衡量。按照这个标准衡量产品质量是否合格比较复杂,实践中不易掌握。因此,《产品质量法》第26条第2款规定:“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l)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2)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3)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伪劣商品刑事案件解释》 规定:《 刑法》 第140条规定的“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 产品质量法》 第26条第2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即按照强制性标准、行业性标准和企业标准来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对不合格的产品要作必要的区分,有瑕疵的次等品根据规定只要标明质量状况是可以销售的,只有冒充没有瑕疵的产品时才是“不合格产品”。如果在仓库中查获,其尚未“冒充”,自然不属于伪劣产品。
最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了产品质量标准。该法将我国的产品质量标准分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对于没有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可供执行的“新产品”,应执行企业标准。根据企业标准生产、销售的产品,应当具备其许诺的使用性能。如果不具有生产者、销售者所许诺的性能,就是不合格产品,属于我国刑法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的“伪劣产品”,行为人的行为构成该罪的,应当以该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