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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来源:天纵鉴定 | 作者:SKYLABS | 发布时间: 1432天前 | 1033 次浏览 | 分享到: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社会中的各种服务和契约越来越多的由电子数据所构建。手机、电脑等电子设备的大量使用,产生了大量的电子数据。天纵君(SKYLABS)在之前的文章中曾介绍过,证据有三性(合法性、关联性和真实性),其中最为关键的就是证据的真实性问题,今天我们就和大家介绍一下,法院是如何判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的。

根据最高院的“证据规则”,在法律认定上,我们常说的电子数据包括了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1)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2)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3)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4)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5)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但这些电子数据由于具有脆弱性、隐蔽性等特点,特别容易被删除、被篡改且难以被发现,因此也给司法机关在证据真实性的认定带来了较多的现实困难。

根据司法规则,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的依据;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依据上述规则,对电子数据真实性认定,要以电子数据证据原件为满足形式要件的基本要求。但是,计算机等输出的书面材料很难说是原件,且电子数据依附于存储介质而存在,从物理意义上讲,电子数据是信息附着于存储介质后才生成的,其原件应当指最初生成的及首先固定所在的各种存储介质上的信息,随后无论采取何种方法取得的信息都是该电子数据的复本。因而,何为电子数据的原件过去在司法认定上难以确定。

但根据202051日刚刚才生效施行的最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人民法院可结合以下7大因素综合判断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它们分别是:

1)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

2)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或者不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时对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是否有影响;

3)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具备有效的防止出错的监测、核查手段;

4)电子数据是否被完整地保存、传输、提取,保存、传输、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

5)电子数据是否在正常的往来活动中形成和存储;

6)保存、传输、提取电子数据的主体是否适当;

7)影响电子数据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其他因素。

当然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过鉴定或者勘验等方法,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虽然在实际案件中,什么样的证据能够被法院采信,归根到底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事实和证据的情况进行综合判断。但根据高院的最新解释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基于这种解释这无疑是大大放宽了电子数据在司法证据中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