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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审理中当事人故意逾期举证、拖延审理被处罚
来源:天纵鉴定 | 作者:SKYLABS | 发布时间: 1382天前 | 1018 次浏览 | 分享到:

天纵鉴定(SKYLABS)近日看到一个由深圳中院所公开的,由其前海法院所审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案例。在此案例中,由于原告当事人多次逾期提交证据,要求不必要的鉴定,拖延了案件的审理工作。因此前海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新修订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开出首张逾期举证“罚单”。

【案件】20185月前海法院受理原告钟某诉被告钟某强、王某和深圳F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前海法院在向原告钟某送达的《举证通知书》中明确说明了“应当于接到该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法院提交涉案证据”。

结果原告钟某在2018827日提交了3份证据,2018123日提交了6份证据,2019130日提交了5份证据,2020319日再次又新增了5份证据。另外,201910月,原告钟某申请对支票中被告“钟某强”签名的真实性进行鉴定。在法院组织的听证中,钟某强已明确表示签名系本人所签,原告依然坚持申请鉴定。鉴定结果表明,该签名确系被告钟某强所签。

【法院认为】原告钟某在案件诉讼中已知悉有关举证事项要求,但依然在案件举证期限届满后,未依法申请延期举证,而于庭审前、庭审当日与庭审结束后多次逾期提交证据,对其逾期提交证据未说明合理事由,且其在被告钟某强确认签名真实的情况下仍然要求进行笔迹鉴定,在庭后提交的代理词中无理由地变更当庭自认过的重要事实。

因相关证据与案件的基本事实有关,法院依法对相关证据予以采纳。原告钟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举证期限的相关规定,导致法院庭后多次组织质证,拖延了诉讼进程,浪费了司法资源,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故对原告钟某多次逾期举证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原告钟某对待诉讼活动没有秉持依法、审慎的态度,在该案中的多次逾期举证属于不依法举证、随意举证的不理性诉讼行为,具有重大过失。结合原告钟某逾期举证的主观过错程度、导致诉讼延迟的情况、诉讼标的金额,原告钟某又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可能存在对我国内地诉讼制度不熟悉的情形等,法院酌情对其罚款人民币10000元。

原告钟某在收到法院决定书后未提出复议,现已向法院缴纳了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