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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法律中对鉴定人出庭费用的定义
来源:天纵鉴定 | 作者:SKYLABS | 发布时间: 1928天前 | 1486 次浏览 | 分享到:

鉴定人的出庭作证保障了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的权利,也有助于在庭审过程中给予诉讼当事人解疑释惑,确保体现了鉴定制度的客观公正性。

因此鉴定人的出庭有其积极的意义,但同时我们也必须看到,鉴定资源是紧张而有限的,安排鉴定人过多的出庭必然挤占了其他鉴定案件的处理时间,同时也有相应的额外成本产生。那法律上对鉴定人的出庭费用是如何定义的了?天纵君(SKYLABS)搜集了一些现行法律中对此问题的解释。

:缴纳鉴定人出庭费用的理由是什么?

:我国民事诉讼采取有偿主义,即将民事诉讼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必要费用确定为诉讼费用,并由当事人负担。民事诉讼费用分为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受理费以外的其他诉讼费用两大类。《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鉴定人出庭费用该如何计算?

:鉴定人出庭费用采用维持鉴定人正常生活状态和履行出庭作证义务所支出必要费用的标准,其计算的范围仅限于因出庭产生的必要花费和误工补偿。关于鉴定人出庭费用的具体标准,《证据新规》第三十九条明确了鉴定人出庭费用按照证人出庭费用的标准计算。证人出庭费用的标准计算是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用和补贴标准计算;误工损失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未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会产生怎样的法律后果?

:《证据新规》第三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鉴定书的内容有异议的,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第三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收到鉴定人的书面答复后仍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通知有异议的当事人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并通知鉴定人出庭。有异议的当事人不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的,视为放弃异议。由此,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的当事人未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需承担放弃异议的不利法律后果。

:鉴定人出庭费用最终由谁承担?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确立的谁主张、谁负担原则是司法实务中分配鉴定人出庭费用的重要依据。但是,该负担应当理解为启动鉴定人出庭所必要的条件,系预交性质,而非诉讼终结后对该费用的终局意义上的负担。作为诉讼费用的一种,鉴定人出庭费用原则上最终由败诉一方承担。对此,《证据新规》第三十九条规定:“鉴定人出庭费用按照证人出庭作证费用的标准计算,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

总的来看,由于鉴定人出庭费用收取比较繁琐,会拉长不必要的案件审理期限。在天纵鉴定出庭质证的过往案件中,本地出庭的鉴定人通常情况下均是无偿行为,外地支持出庭即使是有要求支付鉴定人的出庭费用,其实补偿费用的核算也是极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