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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福田区法院创新工作机制指引民事案件诉前开展鉴定工作
来源:天纵鉴定 | 作者:SKYLABS | 发布时间: 1312天前 | 1451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十条 调解小组应当审查鉴定书是否具有下列内容:

(一)委托法院的名称;

(二)委托鉴定的内容、要求;

(三)鉴定材料;

(四)鉴定所依据的原理、方法;

(五)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六)鉴定意见;

(七)承诺书。

鉴定书应当由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并附鉴定人的相应资格证明。委托机构鉴定的,鉴定书应当由鉴定人盖章,并由从事鉴定的人员签名。

第十一条 司法辅助中心应当于收到鉴定书之日起3日内,将鉴定书及相关材料移交调解小组,调解小组应当在收到鉴定书之日起3日内将副本送达双方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有7日的异议期。

当事人在指定期间内提出书面异议的,调解小组应在异议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将当事人的书面异议移交司法辅助中心,司法辅助中心通知鉴定人在15日内作出书面解释、说明或者补充。

调解小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鉴定人对鉴定书内容进行解释、说明或者补充。

第十二条 鉴定书出具后,调解小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继续调解,调解期限重新计算15日。

第十三条 对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立案庭应当在立案后将案件分配给调解小组成员之外的其他法官承办。

第十四条 承办法官或者合议庭应当对鉴定书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采信。

鉴定书存在依法不能被采信情形需要重新委托鉴定的,承办法官或者合议庭应当向当事人释明是否申请重新司法鉴定。当事人申请重新司法鉴定的,承办法官的助理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选定或者摇珠选定鉴定人,具体流程参照本指引相关鉴定流程执行。

第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承办法官的助理应当在开庭前15日书面通知司法辅助中心,司法辅助中心应当在开庭前10日内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

第十六条 依据本办法进行的诉前委托鉴定,其鉴定意见与诉讼中的鉴定意见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七条 诉前开展鉴定的相关事项,本指引没有规定的,依照法律、司法解释关于诉讼中鉴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指引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