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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所需材料持有方拒不提供导致事实无法查明,由其承担不利后果
来源:天纵鉴定 | 作者:SKYLABS | 发布时间: 1274天前 | 1474 次浏览 | 分享到:

在天纵君(SKYLABS)所从事的产品质量或其它类型的司法鉴定中,除去检材本身外,很多时候还需要补充一些技术资料才能对结果做出准确的判定,常见的此类资料比如产品设计规格书,设计图纸,产品使用说明等。但在鉴定实际工作中,我们发现一些鉴定所需技术资料的持有人,经常会以各种理由拒绝提供,这导致了鉴定工作无法正常完成,法院所委托的争议事项也无法被有效查明。

我们今天就讲讲这种情况的,司法后果是如何的?

【天纵鉴定】:因控制鉴定材料的一方当事人拒不提供鉴定材料导致鉴定不能,该不利结果应由控制书证的一方当事人承担。比如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司法鉴定操作规程》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涉及该问题的处理方式。该《规程》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时间内提交鉴定资料,控制鉴定资料的一方当事人逾期不提供导致相关争议项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审理情况认定对方当事人主张的相关事实成立。《规程》第十二条规定,控制鉴定资料的一方当事人经释明后拒不提供资料,导致鉴定无法进行的,人民法院可以终结鉴定,由拒不提供资料的一方当事人承担相应不利后果;双方均有能力提供,经释明后均未提供的,由对相关争议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承担相应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