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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该属于什么证据种类呢?
来源:天纵鉴定 | 作者:SKYLABS | 发布时间: 1294天前 | 1955 次浏览 | 分享到:

“专门知识”是指不为一般法官和当事人所掌握而只有一定范围的专家熟知的知识。“有专门知识的人”,通俗一点讲就是“专家”,有的将其称为“诉讼辅助人”、‘‘专家辅助人”等,是指在科学、技术以及其他专业知识方面具有特殊的专门知识或者经验的人,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并经人民法院通知,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门问题进行说明或者发表专业意见的人。

新《民事证据规定》的第83条中阐明,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申请书中应当载明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基本情况和申请的目的。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的,应当通知双方当事人。

那这类“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该属于什么证据种类呢?

我国法律规定的刑事诉讼主体只有专门人员和诉讼参与人两类,显然参与诉讼程序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应属于诉讼参与人。但是其职能又不同于其他诉讼参与人如证人、鉴定人,也不同于以当事人名义活动的诉讼代理人,是一种独立参与诉讼过程、其意见和质询对庭审过程起辅助作用的特殊诉讼参与人。

其实天纵君(SKYLABS)认为从本质上说有专门知识的人其实是代表的是雇佣其的当事人的意见,从这点上说这和当事方所聘请的律师角色所类似,但“有专门知识的人”只能就鉴定意见发表质证意见或就专业问题发表意见,因此属于辅助诉讼角色。故该类证据是当事人陈述证据,非证人证言。

在天纵鉴定的日常工作中,我们的鉴定专家也曾多次被诉讼参与人申请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出庭服务。通过对“专门问题”发表意见,很好的维护了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真理越辩越明,法律也是通过这种制度设计,有时是用一种对抗方式去找到法律公正和维护正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