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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即将再次调整
来源:天纵检测 | 作者:SKYLABS | 发布时间: 1766天前 | 2167 次浏览 | 分享到:

       现行版本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是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是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而制定的。

       天纵检测(SKYLABS)近日注意到,在2020年11月11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关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其中包括了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修改内容。

       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15年4月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3号公布)作出修改的内容具体有:
       
(一)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二)将第三条中的“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修改为“检验检测机构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包括下列情形”。

       (三)将第四条修改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资质认定,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检测机构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避免相同事项的重复认定。”

       (四)将第五条中修改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主管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

       (五)将第六条、第八条、第三十六条中的“国家认监委”修改为“市场监管总局”。

       将第四十九条中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修改为“市场监管总局”。

       (六)将第七条中的“遵循统一规范、客观公正、科学准确、公平公开的原则”修改为“遵循统一规范、客观公正、科学准确、公平公开、便利高效的原则”。

       (七)将第十条修改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告知承诺程序,并推行资质认定网上审批。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一般程序:

       “(一)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通过网上审批系统或者以书面形式向市场监管总局或者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定部门)提交申请以及相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二)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和相关材料进行初审,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过网上审批系统或者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资质认定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的要求,完成对申请人的技术评审。技术评审方式包括书面审查、现场评审和远程评审。技术评审时间不计算在资质认定期限内,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将技术评审时间告知申请人。由于申请人整改或者其它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情况除外;

       “(四)资质认定部门自收到技术评审结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认定证书。不予许可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具备条件的资质认定部门可以试行电子资质认定证书,便于检验检测机构获取证书。”

       (八)将第十一条第三款修改为:“资质认定部门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的申请事项、信用信息、分类监管等情况,采取书面审查、现场评审或者远程评审的方式进行技术评审,并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