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纵鉴定(SKYLABS)注意到,在2021年9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即“法发【2021】27号”文,其对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进行了调整,并确认自2021年10月1日起实施。具体通知内容如下:
一、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或者均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二、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三、战区军事法院、总直属军事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四、对新类型、疑难复杂或者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由其审理,或者根据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决定由其审理。
五、本通知调整的级别管辖标准不适用于知识产权案件、海事海商案件和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六、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关于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不再适用。本通知自2021年10月1日起实施,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请及时报告我院。
根据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其提高了中级法院民事一审的门槛,同时意味着基层法院也可以受理诉讼标的额在5亿元以下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