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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的租赁物有质量瑕疵是否可以要求出租人承担法律责任?
来源:天纵鉴定 | 作者:SKYLABS | 发布时间: 1347天前 | 1197 次浏览 | 分享到:

天纵鉴定(SKYLABS)近日注意到一个司法案例,其案情大致是上海A工厂与B租赁公司签订了设备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由B公司购买D公司3台机床,并出租给上海A工厂使用,租期为2年。租赁期满,A工厂向租赁公司支付全部租金后,机床的所有权即归A工厂。合同签订后,B公司按约向A工厂交付了3台机床,而A工厂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其1台机床有质量问题,导致出现大量的残次品。现A工厂要求B公司承担损害赔偿。那么A工厂的要求是否合理?

此案法院审理后认为:《融资租赁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涉案《融资租赁协议》约定了融资租赁公司不是设备的制造商和供应商也未对承租人对设备的选择所作的任何声明或陈述。承租人若遭受任何损失,由承租人根据购买合同的规定直接向供应商行使索赔权。融资租赁公司不应承担因涉案设备存在质量问题而产生的产品质量责任及赔偿责任

本案中,通过A工厂与B公司的交易过成可以看出,A工厂与B公司之间属于融资租赁合同关系。本案中,B公司属于租赁公司,且购买D公司的机床是根据与A工厂的约定,因此不存在依赖B公司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干预选择租赁物的情形。根据法律规定,B公司不承担责任,A工厂要求B公司承担损害赔偿的要求不合理。

相关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供货合同或租赁合同中未约定转让索赔权的,对供货人的索赔应由出租人享有和行使,承租人应提供有关证据。在供货合同和租赁合同中均约定转让索赔权的,应由承租人直接向供货人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