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中的鉴定材料是天纵鉴定(SKYLABS)等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的基础。根据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在委托鉴定的过程中,应当对这些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因此,但凡是对鉴定意见有重大影响的证据材料,仍必须坚持双方当事人的质证,鉴定人在法官授权下,至少得通知当事人对此发表意见。而且在鉴定材料认证时应当及时与法官进行沟通,告知法官相关的情况。未经法庭质证的材料(包括补充材料),不得作为鉴定材料。
而对于当事方有争议或无法有效确定的鉴定材料,则应该按照如下规则处理:
1、当事人无法联系、公告送达或当事人放弃质证的,鉴定材料应当经合议庭确认。
2、对当事人有争议的材料,应当由人民法院予以认定,不得直接交由鉴定机构、鉴定人选用。
从以上情况可以看出,鉴定材料不仅需要当事人质证,而且还应当由人民法院认证,即便没有办法当场认证的也应当予以区分,在鉴定项目当中有所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