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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要求对“重大、疑难、复杂、敏感”等四类案件进行监督管理
来源:天纵鉴定 | 作者:SKYLABS | 发布时间: 1352天前 | 1492 次浏览 | 分享到:

天纵鉴定(SKYLABS)注意到,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四类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在此通知中,最高院要求对“重大、疑难、复杂、敏感”等四类案件进行监督管理。

这个意见所称“四类案件”是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

(一)重大、疑难、复杂、敏感的;

(二)涉及群体性纠纷或者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三)与本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的类案裁判可能发生冲突的;

(四)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的。

在此意见中同时还确认各级人民法院可以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对下列案件适用“四类案件”的监督管理措施: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等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拟判处死刑(包括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拟宣告被告人无罪或者拟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免予刑事处罚的;指令再审或者发回重审的;诉讼标的额特别巨大的;其他有必要适用“四类案件”监督管理措施的。

本《指导意见》第九条规定,立案阶段识别标注的“四类案件”,可以指定分案。审理“四类案件”,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一般由院庭长担任审判长,并根据案件所涉情形、复杂程度等因素,综合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和人数。案件进入审理阶段后被识别标注为“四类案件”的,院庭长可以根据案件所涉情形、进展情况,决定由独任审理转为合议庭审理。有必要由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和人数。

对此“四类案件”院庭长可以采取的监督管理措施,即:按权限调整分案;要求合议庭报告案件进展、评议结果;要求合议庭提供类案裁判文书或者制作类案检索报告;审阅案件庭审提纲、审理报告;调阅卷宗、旁听庭审;要求合议庭复议并报告复议结果,但同一案件一般不得超过两次;决定将案件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决定按照工作程序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按程序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其他与其职务相适应的必要监督管理措施。院庭长在分管领域、职务权限范围内,按工作程序采取上述监督管理措施,或者对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四类案件”依法履行监督指导职责,不属于违反规定干预过问案件。

院庭长可以按照分管领域、职务权限,紧密结合“四类案件”审理过程中需要关注和解决的问题,有针对性地使用一种或几种监督管理措施,确保监督管理资源投入与案件重大、疑难、复杂、敏感程度相适应,平衡好依法加强监督管理与尊重审判组织办案主体地位之间的关系。院庭长对采取相应监督管理举措有分歧的,按工作程序层报院长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