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自制手工香肠遭10倍索赔要求,法院终审驳回原告诉求
来源:天纵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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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SKYLA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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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833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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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工香肠是否属于预制食品,法院终于有了判决。

天纵鉴定(SKYLABS)近日注意到一起刚终审完成的,有一定争议的典型食品纠纷案件,这里分享给大家。43岁的胡志红从江西老家来到武汉,一家人一直在从事灌香肠的生意。2020年她雇了十几个员工,在古田三路开了一家新门店,4间门面又大又敞亮,两间制作香肠,两间销售香肠。2021年12月11日,赵先生来到胡志红的门店,花240元买了一份6斤礼盒装的灌香肠,专门叮嘱要真空包装。第二天,赵鹏又来到店里,一口气买了30盒灌香肠,共180斤,总价7100元,包装袋和礼盒上标明产品名为“胡志红手工香肠”,还标明了储藏方式、保质期、制作公司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但过了两天,赵先生来到店里找到胡志红,聊了没几句就直奔主题:“你这真空包装的香肠没有贴生产许可证号,属于‘三无’产品。”见胡志红不理她,他说:“你赔我两万元,这事就算了。”2021年12月15日,赵先生向工商部门投诉,称买到了胡志红门店加工销售的“三无”产品。两周后,工商部门认定:香肠现场制售未纳入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当事人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说明当事人已经尽到合法经营的义务。2022年6月,赵先生到武汉市硚口区法院起诉胡志红,以消费者权益受损为由,要求退还货款7340元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73400元。赵先生认为买这些真空包装好的香肠回家后,发现该香肠包装上并未标注生产日期、产品生产代号、生产许可证编号等,且印刷的“胡志红”图案商标并未注册,应该被认定为“三无”产品,自己作为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严重损害。胡志红则认为,自己销售的香肠是现场制售食品,不是预包装食品。原告购买时要求对香肠进行包装,自己在未收取包装费的情况下进行了简易包装,香肠是称量计价,原告现场即知晓生产日期。同时,门店有销售香肠的资质,且相关部门对生产的香肠进行检测,检测结果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经过激烈的法庭辩论,法院认为,赵鹏向胡志红购买自制香肠,双方买卖合同关系成立。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胡志红出售给赵鹏的香肠,是否违反食品安全规定而应对原告进行十倍惩罚性赔偿。本案中,手工制作的香肠属于武汉市冬季节令性食品,原告所购手工香肠为现制现售食品,不属于预制包装食品,不适用预包装食品的标签规定。原告也未有证据证明所购香肠存在其他食品安全问题或其因食用香肠受到实际损害。原告认为被告销售的香肠为预包装食品,未标注生产日期、产品生产代号、生产许可证编号,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故要求被告支付其十倍商品价款的赔偿无法律依据。武汉市硚口区法院遂驳回赵鹏的诉讼请求,随后,赵鹏上诉。2022年11月,经过两审终审,武汉市中院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了赵鹏的诉讼请求。天纵君认为根据我国对于预包装食品的要求,的确需要适用标签规定。根据法规预包装食品标签上,应当标明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也明确了预包装食品标签上生产日期、保质期的术语定义和推荐标示形式。问题是,手工香肠并不在预包装食品的范围内,故而也没有必要严格标注生产日期。根据市场监管规定,现场制售的香肠,并不属于食品生产环节,无需申请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书,故涉案产品没有生产代号和许可编号,也很正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