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天纵鉴定(SKYLABS)收到某案件当事人的异议函,此案当事人认为我司鉴定人未能正常出庭陈述,因此对此事提出了异议。
我们在之前的文章中也曾经介绍过在《民事诉讼法》第78条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根据上述规定,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的情形有两种,一是当事人有异议,二是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规定:证人、鉴定人以及准备出庭提出意见的有专门知识的不得旁听对本案的审理。因此鉴定人到庭后,必须要经法庭通知才可上庭参与此案的陈述与质证工作。
回到此案异议,经查我司鉴定人已经当日正常到庭登记,后根据“法庭规则”被要求在庭外等候,但由于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当庭撤诉,故法庭认为已无质证的必要,故未再要求已在法庭外等候的鉴定人上庭参与质证陈述。
我们知道司法鉴定人出庭质证可以由案件的双方当事人提起,亦可以由法官提起,但最终决定权在法庭。在此案中,由于本案审理环节中当事人当庭撤诉,法庭也就认为没有必要再要求已在庭外等候的鉴定人出庭进入到质证环节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