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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异议的提交规则
来源:天纵鉴定 | 作者:SKYLABS | 发布时间: 792天前 | 706 次浏览 | 分享到:


天纵鉴定(SKYLABS)注意到,在鉴定机构的工作实践中,当事方对于鉴定书有异议是经常发生的事情。而过去关于当事人提出异议的程序、方式,以及法院对当事人异议的处理思路,并无明确的规定。

因此,当事人多以提出异议未得到法院回复为由,主张审判程序违法。目前新《民事证据规定》正视了这一问题,对鉴定书异议规则进行了细化。

人民法院收到鉴定书后,应当及时将副本送交当事人。根据《民事证据规定》第三十七、三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法院指定期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异议→由法院要求鉴定人作出解释、说明或补充→当事人收到鉴定机构书面答复→当事人仍然提出异议→法院通知有异议的当事人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异议当事人预交出庭费用的,法院通知鉴定人出庭;异议当事人不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的,视为放弃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