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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出了事故也要承担侵权责任
来源:天纵鉴定 | 作者:SKYLABS | 发布时间: 793天前 | 919 次浏览 | 分享到:


在道路维修期间,施工方未及时在作业路段合理放置安全提示标识,路人在驾驶电动车发生意外交通事故,应当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天纵鉴定(SKYLABS)近日就注意到这样一起由山东法院所审理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去年11月的一天夜里,秦先生驾驶电动车沿道路行驶时,与道路上的施工围挡发生碰撞,电动车翻车倒地,秦先生受伤,并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23天,后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因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秦先生遂将该施工项目的承包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承包公司支付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
被告承包公司认为,被告对原告的受伤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首先,被告认为自己在施工现场安设的施工围挡上已经加贴了反光警示条,已经尽到了提醒车辆通行的警示义务。其次,原告发生交通事故的准确地点在整个围挡设施的中段,并非在围挡设施东头。再次,原告在事发时向值班民警表示:因对行车辆强势远光灯袭眼才发生的摔倒。远光灯车辆的驾驶人违反交通法规,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济南市莱芜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虽安装了施工围挡,但原告碰撞的施工围挡东头未放置反光锥筒和警示标志。因此原告受伤,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事故认定书中认定“事故责任可能有第三方”,结合本案及其他具体情况,法院确认被告其行为是原告遭受伤害的主要原因,故酌定由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的60%。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济南中院提起上诉。终审判决驳回被告上诉,维持原判。
从本案我们可以了解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应当采取安全管理措施。不能证明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