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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产品质量鉴定诉讼案引发的分析和思考
来源:中国质量报 | 作者:王玮娟 霍一夫 | 发布时间: 2638天前 | 1888 次浏览 | 分享到:

GB/T 4754-2011。但产品随时间、地点、环境及使用目的的不同行业归属也会发生变化,单纯参照以行业分类的判定依据,缺少科学的判断,易产生行政争议。建议根据产品质量鉴定的基本要求,建立一套涵盖:科学技术手段、检验检测技术等基本的条件;熟悉相应的产品质量法规和鉴定程序的专业人员;参与鉴定的专业人员实事求是,公正的判定态度等三方面要求的判定依据,以加强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3.产品质量鉴定的监管职责。目前,对于质量鉴定违法行为的举报、异议的处理、鉴定责任的承担等缺少明确的规定。结合上述质量鉴定的性质,质监部门的监管职责应限于鉴定组织范围的审核、目录的公示以及对举报投诉的调查和处理。对质量鉴定中所涉及的技术、检验检测等工作,质监部门不得介入干预。申请人如对鉴定报告有异议,应当向质量鉴定组织提出重新鉴定,或向民事争议解决方提出质疑,鉴于质量鉴定属于证据形式的一种,提出相反的证据或效力更高的证据即为有效的质疑方式。

4.产品质量鉴定与司法鉴定的关系与衔接。概念上,产品质量鉴定与司法鉴定相似,委托人包括了司法机关和争议双方,鉴定活动都是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手段开展的专业活动,因此,实践中法院根据鉴定目录选择对争议产品具有鉴定资质的组织单位承担质量鉴定工作较为常见,如文中案例。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相关规定,司法鉴定对鉴定人、鉴定机构的管理制度不同,鉴定程序、标准不同,鉴定结果的异议处理规定也不同,与质量鉴定之间是否可以直接转化,机构的鉴定能力、鉴定专家的选择方面是否可以相互认可,有待法律法规的进一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