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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适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正征求意见
来源:天纵鉴定 | 作者:SKYLABS | 发布时间: 1140天前 | 2962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第二十一条【高空抛坠物具体侵权人难以确定时物业服务企业与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责任顺位和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行为人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坠落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经公安等机关调查,民事案件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仍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被侵权人其余部分的损害,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适当补偿。
  具体侵权人确定后,承担责任的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向具体侵权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本解释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