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纵鉴定(SKYLABS)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个终审案例即“(2015)民一终字第106号”案。在此案中,当事方新世纪公司、三峰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约定工程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确认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基于以上合同,2012年4月18日,甘肃土木工程科学研究院受三峰公司委托对新世纪公司承建的金张掖国际大厦工程地下一层和一层现浇板、梁钢筋保护层厚度,地下二层和地下一层混凝土外观质量进行鉴定,认定工程存在部分质量问题,建议对目前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维修加固处理,并出具了《金张掖国际大厦目前存在的问题维修加固方案》。2012年5月18日张掖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站下发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整改通知单》。2012年5月22日,张掖市建设局组织参建各方就“金张掖国际大厦”施工质量缺陷问题处理召开现场协调会,形成了会议纪要。2012年8月12日,张掖市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工程建设监理中心第二项目监理部出具《关于金张掖国际大厦工程地下室砼缺陷修补工作的情况证明》证实新世纪公司尚有部分柱子、楼板裂缝、钢筋保护层厚度较大的问题没有修补。后新世纪公司按照甘肃土木工程科学研究院的维修加固方案进行了维修整改。甘肃土木工程科学研究院于2012年9月10日对新世纪公司维修工程出具了金张掖国际大厦工程缺陷修补质量检测报告,报告显示本次抽取监测点305个,其中共有65个监测点存在不同程度缺陷,14个监测点内部存在明显缺陷,其余51个监测点缺陷较小,剩余监测点基本完好。建议对该大厦存在的14个监测点重新处理。
2012年5月17日,三峰公司向新世纪公司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书。2012年5月25日新世纪公司给三峰公司回复了《关于对“解除合同通知书”的异议书》,提出了书面异议。其后,三峰公司向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一)》、《补充协议(二)》。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根据现实情况双方已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为由,判令解除了上述协议。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甘民一终字第90号民事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
后新世纪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其中新世纪公司认为一审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新世纪公司没有参加检测点的选定,故鉴定程序违法。
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后对此问题认为,涉案工程进行检测时,法院、检测机构及新世纪公司、三峰公司在场开了协调会,确定了检测项目和方法,双方当事人对此知情并同意,且检测点的选取范围在新世纪公司施工范围内,无论检测点选取时新世纪公司是否在场,并不影响鉴定结论的客观性。
综上,鉴定报告程序合法,一审法院据此作出涉案工程存在一定质量问题、应由新世纪公司承担相应责任的认定,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