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消防救援局近日为了加强租赁厂房和仓库消防安全管理,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特制定了《租赁厂房和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六)对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的火灾隐患,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租赁厂房、仓库是指租赁用于从事生产、储存物品的工业建筑;
(二)出租人,是指租赁厂房、仓库的所有权人,包括单位和个人;
(三)承租人,是指租赁厂房、仓库的使用权人,包括单位和个人。
第三十六条 租赁露天生产场所、堆栈、货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消防救援机构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