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了一系列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旨在统一裁判规则,引导生产经营者合法生产经营、消费者理性维权,保护食品安全,为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创造良好法治环境。

天纵鉴定(SKYLABS)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了一系列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旨在统一裁判规则,引导生产经营者合法生产经营、消费者理性维权,保护食品安全,为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创造良好法治环境。主要明确和统一两方面的裁判规则,即:
一是支持消费者维权行为,包括四个方面:
(1)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2)有效遏制食品领域的违法行为。(3)促进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4)从根本上解决“知假买假”问题。
二是在生活消费范围内支持惩罚性赔偿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该法确立了“退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规则。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从客观标准认定于“消费者”的范围,坚持在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消费者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
附:
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
目 录
案例一消费者有权请求销售假冒注册商标食品的经营者支付价款十倍惩罚性赔偿金
——郭某诉某经营部产品责任纠纷案
案例二消费者有权请求销售未标明生产日期等基本信息的预包装食品的经营者支付价款十倍惩罚性赔偿金
——刘某诉某鹿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三购买食品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后再多次追加购买的,以未超出购买者合理生活消费需要部分为基数计算十倍惩罚性赔偿金
——沙某诉安徽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四购买食品时故意分多次小额支付并主张每次结算赔偿一千元的,应以合理生活消费需要为限在付款总额内确定计算惩罚性赔偿金的基数
——张某诉上海某生鲜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