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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鉴定意见但不符重新鉴定法定条件时当事人可否自行委托鉴定?
来源:天纵鉴定 | 作者:SKYLABS | 发布时间: 551天前 | 560 次浏览 | 分享到:


当事人不能认可鉴定意见,但是又不存在重新鉴定的法定情形,当事人是否可以自行委托鉴定机构对证据进行鉴定呢?

当事人当然有权利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但是天纵鉴定(SKYLABS)认为有以下问题应当注意:

一,当事人是否能够将鉴定材料原件送检新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一般案件鉴定材料是申被双方提供的证据,无论案件在审期间还是判决之后,证据原件或留存在法院卷宗中,或退还给鉴定申请方,因此单方委托的当事方很难将证据原件再送检给新鉴定机构进行检验。

第二,单方委托再鉴定的检材基本会缺失质证环节,在法庭上未经质证的材料进行鉴定,其鉴定意见通常不能作为裁判依据。

第三,从证据效力上来看,单方委托的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由于没有双方当事人和司法机关的共同监督,其是很难推翻司法鉴定作出的鉴定意见。

第四,若案件审结之后,当事人自行鉴定意见与司法鉴定意见不一致,当事人可以依据“新证据”提起上诉或者再审,但是在二审或者再审过程中,并不会当然地采纳自行鉴定意见,法官会根据案件事实、证据逻辑,谨慎考虑是否再次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对争议材料再次鉴定。

总之,当事人如不满原司法鉴定意见再单方面自行委托鉴定,原则上是可以的,但实际效果并不好。当事人对鉴定书的内容有异议的,正确做法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根据规定,对于当事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鉴定人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的内容进行解释、说明或者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