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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终把客户放在第一位,关注客户需求
公司不具备消费者身份,不可依据“消法”主张惩罚性赔偿
来源:天纵鉴定 | 作者:SKYLABS | 发布时间: 422天前 | 2335 次浏览 | 分享到:

2015630日,北京某某公司支付货款20万元。2015817日,北京某某公司再次向贾某出具承诺书,承诺剩余款额在20158月底之前付清,如不能按时付清,北京某某公司将拍卖红木家具将剩余款额全部付清。2015828日,北京某某公司支付货款40万元,2015829日,支付货款30万元,201626日,支付货款3万元。20161215日,北京某某公司再次向贾某出具欠条,内容为“我公司欠到贾某1925.万元整”。
  201843日,某产品质量鉴定单位作出编号为110217080002号的鉴定意见书,结论为:(一)关于鉴定标的物的含水率鉴定,经抽查,规格为1.1×2.1米、面料为红酸枝的书柜的柜门当前含水率为5.3%,规格为1.8米、面料为红酸枝的老板台的脚踏当前含水率为3.4%,不符合GB/T 3324-2008《木家具通用技术条件》以及资料9——《使用说明书》中对鉴定标的物含水率应大于等于8%小于等于12%的要求。但同时指出,实木家具出现开裂的原因与木材出厂时的含水率、使用过程中含水率以及使用过程中环境湿度有关,鉴定机构无法确定鉴定标的物出厂时的含水率、使用过程中含水率以及使用过程中环境湿度,因此无法确定鉴定标的物开裂的具体原因,只能依据现状进行分析推断鉴定可能为鉴定标的物出厂时未进行烘干,或烘干效果未达到含水率大于等于8%小于等于12%的要求;鉴定标的物使用环境干燥、湿度过低。(二)关于鉴定标的物材质分析,面料为黄金楠的圈椅2套,鉴定材质为宜昌润楠(别名大叶楠)和桢楠,合同约定材质为黄金楠,该名称不属于学名和别名,因此判定材质与合同约定不符;面料为金丝楠木的五屉柜,鉴定材质为楠木,局部拼接板有金丝,合同约定材质为金丝楠木,因此判定材质与合同约定不符;其他案涉家具合同约定材质与检验结果相符。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于2018522日作出(2017)京0111民初9277号民事判决:1.北京某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贾某货款一百八十三万五千元;2.北京某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贾某经济损失(以一百八十三万五千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二零一五年九月一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北京某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贾某品牌为某阁、约定材质为黄金楠的圈椅2套(含4把单椅和2个茶几);4.驳回贾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北京某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北京某某公司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730日作出(2018)京02民终7119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第一,北京某某公司是否应向贾某支付货款并赔偿经济损失;第二,北京某某公司是否有权解除案涉合同并要求贾某退货退款;第三,北京某某公司能否要求贾某支付三倍赔偿金及违约金。

一、关于北京某某公司是否应向贾某支付货款并赔偿经济损失

北京市家具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合同签订后,贾某交付了货物,北京某某公司应当支付相应的货款。关于货款数额,北京某某公司在送货清单上对贾某交付的货物盖章确认。此后北京某某公司多次出具欠条、承诺书对欠付贾某的货款数额予以确认并承诺付款。北京某某公司签署的上述送货清单、欠条、承诺书具有法律效力,对其具有拘束力。一审法院依据上述证据确定的货款数额,扣除北京某某公司已付款数额以及经鉴定不符合合同约定、应予退回的部分货物价值,据此确定北京某某公司应当支付的剩余货款,判决北京某某公司向贾某支付并赔偿相应的利息损失,处理正确。北京某某公司上诉主张贾某未向其交付部分货物,其该项主张与其盖章确认的送货清单、欠条、承诺书不一致,且并无证据证明,不予采信。北京某某公司提出一审法院在本案财产保全过程中未发现部分货物,进而主张贾某未交付该部分货物,其主张不能成立。北京某某公司在诉讼时是否仍占有货物并交由法院查封的事实,不能证明2014年贾某未进行交付,对北京某某公司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二、关于北京某某公司是否有权解除案涉合同并要求贾某退货退款

对于圈椅2套,一审法院因材质与约定不符判令退回,双方当事人在二审中均不持异议。北京某某公司要求就其他案涉货物解除合同、退货退款。北京某某公司上诉主张案涉货物存在开裂、变形、褪色、铁钉修补等质量问题,北京某某公司称在送货三四个月后即发现上述质量问题,但北京某某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曾在本案起诉前向贾某提出过质量异议,其一直使用案涉货物。根据鉴定机关出具的鉴定意见,鉴定机构无法确定鉴定标的物出厂时的含水率,无法确定鉴定标的物开裂的具体原因,同时指出鉴定标的物使用环境干燥、湿度过低。故北京某某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其他案涉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根据上述情况,现并无证据证明贾某存在致使北京某某公司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根本违约行为,北京某某公司要求法定解除合同,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其关于解除合同、退还全部货款的上诉主张,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