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购车后才发现车行曾将该车出售给他人,消费者认为车行隐瞒该车系二手车的真实情况,构成欺诈,遂将其诉至法院,要求“退一赔三”,法院会支持吗?天纵鉴定(SKYLABS)今天就给大家分享一个这方面的案例。
综上,因为江苏某汽车销售公司的销售欺诈行为,江苏某汽车销售公司与黄某某之间的《销售合同》应予撤销。合同撤销后,应发生相互返还的效果。江苏某汽车销售公司应将购车款289900元和收取的金融服务费2500元、出库费500元、PDI检测费200元、综合管理费900元退还给黄某某,同时还应承担黄某某支付的车辆购置税24777.78元、保险费10583.26元、车牌登记费用135元,黄某某应将车辆返还江苏某汽车销售公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还应承担商品价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黄某某主张江苏某汽车销售公司承担购车款三倍赔偿869700元的请求,应予支持。
另,因江苏某汽车销售公司在原一、二审及再审审查期间存在伪造证据行为,人民法院对其罚款20万元。
裁判要旨
经营者故意隐瞒商品重要信息,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其行为构成销售欺诈,消费者请求按照购买商品价款的三倍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经营者负有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真实、全面信息的义务。江苏某汽车销售公司蓄意隐瞒涉案车辆曾经销售、交付他人的事实,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欺诈,应当承担商品价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第20条、第55条第1款
一审: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2015)丹民初字第4828号民事判决(2016年4月18日)
二审: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11民终1609号民事判决(2016年12月28日)
再审: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11民再98号民事判决(2020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