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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法院采纳单方委托鉴定意见,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来源:天纵鉴定 | 作者:SKYLABS | 发布时间: 33天前 | 152 次浏览 | 分享到:


  具体到本案,法院之所以不采纳单方意见,主要出于以下考虑:一是钱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向某保险公司的通知已经送达,钱某虽提供告知函、物流信息等证据,但该快件最后状态显示为“上门派件”,未有签收记录,某保险公司亦否认收到上述材料。二是某保险公司未到场参与鉴定程序。三是钱某未提供车辆维修的相关材料。
  二、保险公司的定损义务如何认定
  定损是保险理赔工作的主要内容,也是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履行的义务。保险公司作为专业的机构,有义务根据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以及自己掌握的情况,全面评估损失、进行责任分析认定,确定该保险事故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以及承担的责任。定损义务是保险条款明确约定的义务,保险公司不仅要承担定损义务,而且保险公司、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及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亦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具体到本案中,法院虽未采纳钱某单方委托作出的鉴定意见,但考虑到某保险公司未履行定损义务,且重新鉴定的评估金额与钱某单方委托评估的金额相差不大,故认定由某保险公司承担两次评估的评估费。

裁判要旨

1.单方委托鉴定意见应严格进行审查。单方委托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可以避免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拒绝定损或怠于定损导致车辆损失无法确定,也可以防止保险公司过分压低定损金额,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与此同时,对单方委托在程序上要严格把关,保证保险公司参与程序和提出意见的权利,在鉴定意见存疑的情况下,应当允许重新鉴定。
  2.定损义务是保险公司的法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司法实践中,在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往往怠于定损,由此造成的损失包括评估费等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23条
  一审: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2020)苏0213民初3975号民事判决(2020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