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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鉴定意见有瑕疵,法院是否还可以采纳?
来源:天纵鉴定 | 作者:SKYLABS | 发布时间: 13天前 | 58 次浏览 | 分享到:


此案为天纵鉴定(SKYLABS)从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中选取的典型案例。从此案中我们可以知道,如鉴定瑕疵并不影响对技术问题发表鉴定意见并得出结论,对方当事人并未提出足以反驳或者推翻鉴定意见的理由或者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采纳该鉴定意见。

基本案情

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某科技公司)主张某尼(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尼公司)侵害其“可产生三维立体声效果的耳机”的发明专利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人民币100万元。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1记载的多个技术特征,因而并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据此于2018年8月15日作出(2016)浙01民初889号民事判决,驳回杭州某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杭州某科技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7日作出(2018)浙民终1009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杭州某科技公司再审主张二审判决直接“以鉴代审”、没有依法实质审查司法鉴定意见书中的多处实质性错误,未合理确定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导致二审判决存在根本性的认定事实错误。但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虽然相关鉴定存在瑕疵,但该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具备鉴定资质,鉴定程序并不违反法律规定,鉴定人员亦出庭接受质询并对鉴定程序和鉴定依据作出说明,在此种情况下,二审法院采纳该鉴定意见并无不当。据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4日作出(2020)最高法民申4955号民事裁定,驳回杭州某科技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理由

法院的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包括:一是关于前端、后端扬声器位置关系问题;二是关于鉴定瑕疵及鉴定法律认定问题。
  关于前端、后端扬声器位置关系问题,杭州某科技公司再审主张被诉侵权产品动铁扬声器对应涉案专利的前端扬声器,动圈扬声器即对应涉案专利的后端扬声器,但根据一审、二审比对及鉴定情况,被诉侵权产品动铁扬声器和动圈扬声器为正相对设置,属于平行横向排列,并且因为动圈扬声器的相对位置关系,无法获得涉案专利所称Z轴的立体声深度,无法实现涉案专利前端、后端扬声器的技术效果,杭州某科技公司亦未能证明被诉侵权产品技术方案能够获得如涉案专利所称的三维立体声,因此,杭州某科技公司此项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鉴定瑕疵及鉴定法律认定问题,二审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具有知识产权司法鉴定资质,鉴定程序并不违反法律规定,鉴定人员亦出庭接受质询,并对鉴定程序和鉴定依据作出说明,相关瑕疵并不影响对技术问题发表鉴定意见并得出结论,二审法院认可鉴定意见效力于法有据,予以支持。杭州某科技公司的相关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裁判要旨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具备鉴定资质,鉴定程序并不违反法律规定,鉴定人员亦出庭接受质询并对鉴定程序和鉴定依据作出说明,相关瑕疵并不影响对技术问题发表鉴定意见并得出结论,对方当事人并未提出足以反驳或者推翻鉴定意见的理由或者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采纳该鉴定意见。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8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年修正)》第64条(本案适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年修正)》第59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17条
  一审: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1民初889号民事判决(2018年8月15日)
  二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浙民终1009号民事判决(2019年12月27日)
  再审审查: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4955号民事裁定(2021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