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蓦尔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SHANGHAI sKYLABS CO.,lTD
品质源于专业,诚信铸就品牌
只为一个专业的检测与鉴定服务
名称描述内容
新闻中心
News Center
始终把客户放在第一位,关注客户需求
以案说法:法院采纳单方委托鉴定意见,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来源:天纵鉴定 | 作者:SKYLABS | 发布时间: 13天前 | 97 次浏览 | 分享到:


在司法实践中,案件当事人为了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往往在诉讼前或诉讼中就一些专门问题单方委托鉴定,并将鉴定结果作为重要证据提交法庭。但对方当事人通常会以单方鉴定程序不合法为由,拒绝认可其效力,申请人民法院重新鉴定。那么当事人单方委托鉴定机构做出的鉴定意见法庭能否采信?如采信其的基本条件又有哪些呢?天纵鉴定(SKYLABS)注意到在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中有相关案例可做参考,在此参考案例中,其谈到了要采纳单方委托鉴定意见,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在此分享给大家。

基本案情  

原告钱某诉称:2019年1月6日,钱某为苏BG****号车辆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率等险种。2019年8月26日,杨某驾驶的赣B****小型汽车与张某驾驶的苏B****小型汽车与钱某驾驶的苏BG****小型客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经苏州市公安交警支队高速公路三大队处理认定,杨某负全部责任,钱某与张某无责。事故发生后钱某即向某保险公司进行电话报案,但因对车辆损失金额双方无法达成一致,钱某委托某公估公司对车辆损失进行公估鉴定,并由某公估公司书面通知某保险公司共同参与车辆的拆检定损。经评估苏BG****小型客车损失金额为24520元,且钱某支付评估费750元。故请求判令:1.判令某保险公司立即赔偿保险理赔款24520元;2.评估费、诉讼费由某保险公司承担。
  某保险公司辩称:对于钱某投保的事实、保险合同关系、责任认定没有异议,但不认可钱某提出的车辆损失金额,因某公估公司的评估报告系钱某单方委托,某保险公司并未收到钱某的告知函,故某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评估费。事发后某保险公司已经对事故车辆定损,定损金额为7300元,但对于定损日期无法核实,也没有证据证明将定损结果送达钱某处。
  原审法院查明,2019年1月6日,钱某为苏BG****号车辆向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以下简称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以下简称车损险,保险金额27160元)、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1000000元)、不计免赔率等险种,保险期限为2019年1月26日至2020年1月25日。2019年8月26日13时14分,杨某驾驶的赣B****小型汽车与张某驾驶的苏B****小型汽车与钱某驾驶的苏BG****小型客车在常台高速东侧66公里518米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由于杨某未与前方同车道行驶的车辆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经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三大队处理认定,杨某负全部责任,钱某与张某无责。事故发生后,钱某委托某公估公司对苏BG****小型客车损失进行公估鉴定,经公估鉴定,最终车辆损失评估金额为24520元(公估基准日为2019年8月26日,即出险日)。后钱某支付公估费750元。2019年9月5日,某公估公司向保险公司邮寄告知函,对车损评估的时间、地点等内容进行告知。
  审理过程中,某保险公司申请对保险车辆的维修价格进行公估鉴定。本院委托江苏某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以下简称某保险公估公司)对保险车辆维修价格进行评估,经公估,评估标的在公估基准日(2019年8月26日,即出险日)的车辆评估损失金额为22600元,某某保险公司预交评估费1756元。
  诉讼中,钱某提供告知函、物流信息等证据,该快件最后状态显示为“上门派件”,经质证,某保险公司认为其并未收到上述材料。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2日作出(2020)苏0213民初3975号民事判决:一、某保险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保险理赔款22600元。二、驳回钱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单方委托鉴定意见是否可以采纳;二是保险公司的定损义务如何认定。
  一、单方委托鉴定意见是否可以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鉴定意见属于证据种类的一种,此处并未排除当事人自行委托的鉴定意见,因此,单方委托作出的鉴定意见,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但是从证据的实质要件上看,单方委托剥夺了另一方参与查勘、选择鉴定机构并提出相关意见的权利,另一方无法对鉴定方法、鉴定过程、检材等进行确认,如果另一方连参与程序的机会都没有,则很难保证程序的中立性和公正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对于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出具的意见,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并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通常情况下,与单方委托的司法鉴定程序相比,法院委托作出的鉴定意见,其程序更合法,是双方当事人共同同意的基础上选择鉴定机构,鉴定人需要接受双方当事人的共同监督;法院委托鉴定提交的鉴定材料更充分,综合双方的鉴定材料作出的鉴定结论更公允。
  要采纳单方委托鉴定意见,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是在进行单方委托时,应通知另一方,允许另一方对选择的鉴定机构资质等提出异议,参与对鉴定机构的选择是程序参与权的重要环节,通过双方的参与,可以避免其后对鉴定机构的资质等进行扯皮。二是在对进行鉴定时,应通知另一方到场。无论是委托方还是委托的鉴定机构向另一方发出通知,该通知应实际送达,如果剥夺了另一方参与查勘、选择鉴定机构并提出相关意见的权利,使其无法对鉴定方法、鉴定过程、检材等进行确认,则很难保证程序的中立性和公正性。三是应当选择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名录中且具备对应资质的鉴定机构。四是诉讼中鉴定人到庭接受询问,在另一方对鉴定意见不予认可、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况下,赋予另一方询问鉴定人的权利,既能使鉴定程序的问题能够暴露,也能使法院形成心证,作出合理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