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蓦尔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SHANGHAI sKYLABS CO.,lTD
品质源于专业,诚信铸就品牌
只为一个专业的检测与鉴定服务
名称描述内容
新闻中心
News Center
始终把客户放在第一位,关注客户需求
如事实与鉴定变量参数不一致,但非必须重新鉴定的,可调整比例后作出认定
来源:天纵鉴定 | 作者:SKYLABS | 发布时间: 393天前 | 1492 次浏览 | 分享到: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曹某波、欧阳某武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金额达2213.289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采矿罪。曹某波在明知自己无采矿许可的情况下,为了牟取利益,仍然组织多条吸砂王采砂船在鄱阳湖瓢山水域1号采区非法采砂,破坏了鄱阳湖水生物资源和矿产资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公诉机关基于鄱阳县双港镇长山村村民杨某喜等数人和莲湖乡朱家村村民朱某水等数人以索要渔业资源补偿款为由向曹某波敲诈勒索,按每天实际采砂销售量每吨0.6元的标准,共计敲诈勒索约200万元,从而认定被告人非法采砂300万吨左右,销售金额达3000万元左右。
  经查,(1)公诉机关的上述指控认定系利用间接证据,以敲诈勒索约200万元进行推算而得出的结论,且没有证据证实鄱阳县双港镇长山村杨某喜等村民和莲湖乡朱家村朱某水等村民敲诈勒索时,确实是以每天实际采砂销售量每吨0.6元的标准收取敲诈勒索款的,公诉机关提交的该部分证据和待证事实之间,尚不能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2)本案中,有证据证实2016年6月至2016年12月,上饶市港航局在鄱阳湖01号采区按照一元每吨收取货物港务费276.7万元, 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12月27日收取的货物港务费87.53万元,其中收取过往船只货物港务费约占10%,计18.917万元,2016年6月至8月底期间,上饶市港航局在鄱阳湖瓢山水域01号采区收取砂石运力船货物港务费约170.253万元,从而可以推算出曹某波非法采砂量为170.253吨,销售金额约达2213.289万元,与证人欧阳某火的证词、欧阳某武的供述相互印证。
  综上,根据现有确实充分的证据,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应认定被告人曹某波非法采砂量约为170.253万吨,销售金额约为2213.289万元。
  本案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结论,该鉴定结论系根据鄱阳县公安局起诉意见书认定曹某波非法采砂300余万吨,销售金额达3000余万元,结合各吸砂王参数数据进行计算评估而得出的鉴定结论:矿产资源损失3000万元、水污染补偿费用6757812.5元、鄱阳湖生物资源量降低的评估值1173954元,合计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为37931766.5元。
  经查,鄱阳县公安局起诉意见书认定曹某波非法采砂300余万吨,销售金额达3000余万元缺乏证据证实,综合本案证据应认定被告人曹某波非法采砂170.253万吨,销售金额为2213.289万元;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以曹某波非法采砂300余万吨,销售金额达3000余万元为参数,结合各吸砂王采砂船参数数据进行计算评估显然不妥。
  鉴于,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在未进行实地勘查、勘验的情况下,其仅按鄱阳县公安局起诉意见书认定的非法采砂量估算得出的鉴定结论,与审理查明事实不符,缺乏科学性、唯一性、合理性,故本案中的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不能完全采信,但该鉴定中的计算方法可行合理,应予以采信。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索赔标的应以本案认定的曹某波非法采砂170.253万吨,销售金额达2213.289万元为参数作调整,且矿产资源损失已经在刑事部分作为违法所得进行追缴,不宜在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再进行索赔。
  综上,曹某波实际非法采砂170.253万吨,非起诉指控的300万吨,故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索赔标的应作调整。按照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的计算方法,本案中,水污染补偿费用应为383.5126万元(170.253万吨÷300×6757812.5)、造成鄱阳湖生物资源量降低的损害评估值应为66.6230万元(170.253÷300×1173954),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为450.1356万元(383.5126万元+66.6230万元)。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审理环境资源案件查明的事实与作为鉴定意见变量参数的事实不一致,但不是必须重新鉴定的,可以按照相应比例依法调整后,依据审理查明的事实作出认定。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3条第2款、第343条第1款
  一审: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2021)赣1128刑初4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2021年12月30日)
  二审: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赣11刑终8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2022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