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蓦尔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SHANGHAI sKYLABS CO.,lTD
品质源于专业,诚信铸就品牌
只为一个专业的检测与鉴定服务
名称描述内容
新闻中心
News Center
始终把客户放在第一位,关注客户需求
漏水水管位于住户水表之外物业公司未尽到注意义务的,应承担责任
来源:天纵鉴定 | 作者:SKYLABS | 发布时间: 335天前 | 1601 次浏览 | 分享到:

裁判要旨
  1.漏水水管位于住户自用水表的水阀之外,对于住户来说“不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也不可以排他使用”,故该部分水管应当认定为属于全楼共用水管,属于楼栋业主的共有部分,故不应当由住户独自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

2.物业公司虽未与住户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但物业公司向业主收取物业管理费用,事实上也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故物业公司对小区共有部分负有维修、养护与管理的职责,其未尽到注意义务,应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

关联索引

《物业管理条例》第36条、第51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