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管道漏水责任的归属取决于多个因素,包括管道的类型、漏水的位置、原因以及房屋的保修状况等。如果漏水发生在公共管道上,且在质保期外则需要物业公司来组织维修了。
裁判要旨
1.漏水水管位于住户自用水表的水阀之外,对于住户来说“不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也不可以排他使用”,故该部分水管应当认定为属于全楼共用水管,属于楼栋业主的共有部分,故不应当由住户独自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
2.物业公司虽未与住户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但物业公司向业主收取物业管理费用,事实上也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故物业公司对小区共有部分负有维修、养护与管理的职责,其未尽到注意义务,应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
关联索引
《物业管理条例》第36条、第51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