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指引》
来源:天纵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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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SKYLA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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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182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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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指引》,旨在预防和制止滥用标准必要专利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鼓励创新,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该指引共六章二十二条,界定标准必要专利相关概念,提出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垄断行为分析原则以及相关市场界定思路,建立事前事中监管规则。
(一)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通常情况下,在标准本身并无替代标准时,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在其持有的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市场中,占有全部的市场份额,但是有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二)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控制相关市场的能力。主要包括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决定许可费率、许可方式等许可条件的能力,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能力,以及标准实施方制约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的客观条件和实际能力等;(三)下游市场对标准必要专利的依赖程度。主要包括对应标准的演进情况、可替代性和转换成本等;(四)其他专利权人进入许可市场的难易程度。主要包括标准必要专利技术被替换的可能性等;(五)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的财力和技术条件等与认定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通常情况下,合理的许可费能够保障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就其研发投入和技术创新获得回报。但是,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等经营者可能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的高价许可标准必要专利或者销售包含标准必要专利的产品,排除、限制竞争,具体分析时可以考虑以下因素:(一)许可双方遵循本指引第二章开展良好行为的情况;(二)许可费是否明显高于可以比照的历史许可费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许可费;(三)许可谈判过程中,是否主张对过期、无效的标准必要专利或者非标准必要专利收取许可费;(四)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等经营者是否根据标准必要专利数量、质量和价值发生的变化合理调整许可费;(五)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等经营者是否通过非专利实施实体等进行重复收费。通常情况下,在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按照标准制定组织的规则作出公平、合理和无歧视承诺后,如果没有正当理由,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等经营者不得拒绝任何愿意获得许可的标准实施方,否则可能对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具体分析时可以考虑以下因素:(一)许可双方遵循本指引第二章开展良好行为的情况;(二)标准实施方是否有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出现经营状况恶化等严重影响交易安全的情况;(三)是否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无法进行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四)拒绝许可相关标准必要专利对市场竞争和创新的影响;(五)拒绝许可相关标准必要专利是否会损害消费者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通常情况下,在标准必要专利许可时进行一揽子许可,可以降低整体交易成本,提高标准实施效率。但是,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等经营者可能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没有正当理由,在许可时强制标准实施方接受一揽子许可、接受非标准必要专利许可或者购买其他产品,排除、限制竞争,具体分析时可以考虑以下因素:(一)许可双方遵循本指引第二章开展良好行为的情况;(四)拆分一揽子许可是否具有可行性,是否会给标准实施方造成不合理的标准实施成本;(五)标准实施方是否可以自主选择许可组合或者所购买的产品。第十六条 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通常情况下,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条件由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和标准实施方之间约定形成,体现许可双方的意思自治。但是,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等经营者可能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没有正当理由,在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中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排除、限制竞争,具体分析时可以考虑以下因素:(一)许可双方遵循本指引第二章开展良好行为的情况;(二)是否将免费或者不合理对价的反向许可等作为许可标准必要专利的前置性条件;(三)是否强制要求标准实施方进行交叉许可并不提供合理对价;(四)是否禁止或者限制标准实施方对其标准必要专利的必要性、有效性等提出异议;(五)是否禁止或者限制标准实施方选择纠纷解决的措施或者地域;(六)是否迫使或者禁止标准实施方与第三方进行交易,或者限制标准实施方与第三方进行交易的条件;(八)是否缺乏合理理由要求标准实施方提供或者披露与标准实施无关的、与相关标准必要专利许可明显缺乏相关性的经营信息与技术信息等其他不合理条件。通常情况下,标准必要专利许可条件会因为标准实施方的实际情况、所处地域的交易习惯、经济发展水平等在许可费、时间等方面体现出差异性。但是,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可能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标准实施方实行差别待遇,排除、限制竞争,具体分析时可以考虑以下因素:(一)许可双方遵循本指引第二章开展良好行为的情况;(四)许可数量、地域、期限和使用范围等许可条件是否实质相同;(五)存在差异性的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内容是否因许可双方达成的其他许可条件而导致;(六)该差别待遇是否对标准实施方参与市场竞争产生显著不合理影响。通常情况下,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有权依法请求法院或者相关部门作出或者颁发停止侵害相关专利权的判决、裁定或者决定。但是,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等经营者可能违反公平、合理和无歧视原则,未经善意谈判,滥用上述救济措施迫使标准实施方接受其不公平的高价或者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排除、限制竞争。具体分析时应当考虑许可双方是否根据本指引第八条进行善意的许可谈判,并可以考虑《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指南》规定的其他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