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指引》,旨在预防和制止滥用标准必要专利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鼓励创新,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该指引共六章二十二条,界定标准必要专利相关概念,提出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垄断行为分析原则以及相关市场界定思路,建立事前事中监管规则。
审查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经营者集中,适用《反垄断法》《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等规定。经营者之间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交易,可能构成经营者集中。认定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交易是否构成集中,应根据《反垄断法》《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以及有关反垄断规章进行分析,同时还可以考虑以下因素:(一)标准必要专利所覆盖的产品或者服务是否构成独立业务或者产生独立且可计算的营业额;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交易构成经营者集中,并且达到《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进行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根据《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经营者集中未达到申报标准,但有证据证明该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要求经营者申报。经营者未按照要求进行申报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依法进行调查。经营者可以就未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主动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如果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交易是经营者集中的实质性组成部分或者对交易目的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在经营者集中审查过程中,应考虑《反垄断法》规定的因素,同时考虑标准必要专利的特点。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限制性条件包括结构性条件、行为性条件和综合性条件。附加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限制性条件,通常根据个案情况,针对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的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对限制性条件建议进行评估后确定,包括但不限于要求相关经营者剥离包括标准必要专利在内的相关资产、遵循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进行许可、禁止搭售等行为和对标准必要专利受让人的行为进行必要约束等。本指引仅对涉及标准必要专利领域的竞争行为作出一般性指引,供经营者和反垄断执法机构参考,不具有强制性。本指引未作规定的,可以参照《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