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重复使用预先拟定且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条款,受《民法典》等法律严格规制以保障公平交易。消费者签订格式合同时要详尽阅读合同内容,对于可能涉及免除或者减轻商家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的条款,这种条款既不公平也不不合理,要坚决说“不”。以下是典型消费领域常见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天纵鉴定(SKYLABS)也附上针对这些条款由市场监管部门所作出的评析。
格式条款一:本卡充值有效期为2年,截止使用日期为2023年3月15日,超过期限视作自动放弃,余额不退。
评析:充值卡等预付式消费,即使卡到期后,消费者事先预存的费用仍属于持卡人所有,商家没有权利将卡内余额据为己有。预付卡过期后,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视作自动放弃、余额不退”的约定属于利用格式条款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取回钱款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退款责任,侵害了消费者财产所有权。
格式条款二:最终解释权归***公司所有。
评析:依据《民法典》规定,格式条款应当公平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且在对格式条款有不同的理解时,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经营者强调最终解释权的保留,导致一旦出现纠纷,消费者则毫无话语权,此条款便成了经营者免除自身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的借口。
格式条款三:因消费者无故违约,定金不退。因经营者原因违约,定金全额返还。
评析:依据《民法典》规定,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应当向支付方双倍返还定金。经营者违约除了返还支付方定金外,还应承担因违约造成的违约金,该条款则免除了经营者因违约应当承担违约金的责任。
格式条款四:由于厂家生产计划变动、自然灾害、运输工具中断等不可抗力的影响,可推迟交车,不算违约。
评析:依据《民法典》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厂家生产计划变动、运输工具中断等并非不可抗力,属于第三方原因导致的违约。经营者依旧需要承担对消费者的违约责任。
格式条款五:未在规定期限内支付尾款或完成交易,订金(预付款、诚意金)不退。
评析:该格式合同中所收的“订金”只是作为一种预付款,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能够抵付一定的款项,并无担保作用,混淆“订金”和“定金”的概念,因此经营者没有没收“订金”的权利,属于加重消费者责任的不公平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六:请妥善保管好贵重财物,丢失概不负责。
评析: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应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显然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免除了自己责任。
格式条款七: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到交款提车期间,如厂家调整价格,供方应按照厂家调整后的价格执行,买方同意调整后的价格。
评析:依据《民法典》规定,合同的变更需要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如果经营者利用自己强势地位单方变更,则排除了消费者依法变更合同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