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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对于产品存在缺陷造成的损害不因产品过了保修期而免责
来源:天纵鉴定 | 作者:SKYLABS | 发布时间: 3天前 | 23 次浏览 | 分享到:


保修期是生产者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而非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期限。即使产品已经过了保修期,但只要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经营者仍然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天纵鉴定(SKYLABS)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中的檀某某诉某农业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也明确了这一裁判规则。

基本案情

2021518日,檀某某在某农业机械销售有限公司购买一台联合收割机,支付28万元价款,保修期为出售之日起12个月。2022916日,该收割机着火自燃。消防部门经勘测调查作出调查认定书,列明起火部位为收割机后侧,起火点为收割机左后侧下方,起火原因为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蔓延成灾。事故发生时该收割机已使用16个月。经人民法院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认定,火灾事故给檀某某造成的损失为202200元。因协商无果,檀某某起诉请求依法判令某农业机械销售有限公司赔偿其车辆损失202200元。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零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案涉收割机发生事故时虽已购买16个月,但收割机电气线路故障为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属于产品缺陷,不因超过12个月保修期而免除责任。

法院判决某农业机械销售有限公司赔偿檀某某损失2022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为一起涉农用机械产品缺陷引发的产品责任纠纷。妥善处理每一起涉农资产品责任纠纷,确保农机产品质量过硬、农业生产秩序良好,以司法手段护航农业生产是人民法院应尽的职责。即使产品过了保修期,如果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重大产品缺陷,生产者仍然应当依法承担责任。农业机械是农民的重要生产工具和财产,本案依法判决经营者赔偿农机产品缺陷造成的损失,对于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保护农业生产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