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短时间内多次购买,并多次就同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起诉请求同一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的,应当将多次购买情况统一考虑,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支持购买者提出的惩罚性赔偿请求。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明确规定明知是劣药仍销售的,消费者可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的赔偿金,不足一千元按一千元计算。基于以上法律规定,随着消费者维权意识的提升,“职业打假人”群体在食品药品领域的维权索赔案件日益增多,其中“明知过期药品而购买后主张10倍赔偿”的纠纷尤为典型。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张某(另查明其近一年内涉及12起食品药品“知假买假”索赔诉讼)在某连锁药房发现货架上摆放的某品牌阿胶(非处方药)已超过有效期3个月,遂通过手机全程录屏后,以每盒980元的价格一次性购买该过期阿胶5盒,支付货款共计4900元。购买当日,张某未要求药房退货,而是直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经监管部门核查,确认该药房存在销售过期药品的违法行为,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同年5月,张某以药房销售劣药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药房返还货款4900元,并依据《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支付价款10倍的惩罚性赔偿金49000元。庭审中,药房辩称:张某系职业打假人,其购买行为具有明显牟利目的,并非出于生活消费需要,且药房已受到行政处罚,不应再承担高额惩罚性赔偿责任,故请求驳回张某的惩罚性赔偿诉求。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张某主张的10倍惩罚性赔偿请求是否应当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规定,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为劣药。被告药房作为专业药品经营机构,未尽到药品保质期的审慎查验义务,销售已过期的阿胶,属于“明知是劣药仍然销售”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故对张某要求返还货款的诉求予以支持。
但结合张某一年内多次提起食品药品索赔诉讼的既往记录、本次一次性购买5盒非处方药的数量,以及其购买时全程录屏取证、事后立即投诉索赔的行为模式,可以认定张某购买案涉过期药品的目的并非出于日常医疗保健等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而是以获取惩罚性赔偿为主要目的的牟利行为,不符合普通消费者的行为特征。
综上,法院在认定药房违法销售行为的同时,对张某的惩罚性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天纵点评
对于“职业打假人的索赔”类案件,天纵鉴定(SKYLABS)注意到,最高法有过专门的司法解释。其根据《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购买者明知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在短时间内多次购买,并多次就同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起诉请求同一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的,应当将多次购买情况统一考虑,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支持购买者提出的惩罚性赔偿请求;如果购买者分别向不同的经营者购买了同类食品,且食品均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购买者分别起诉不同经营者的,均应当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支持购买者提出的惩罚性赔偿请求。违法经营者不能因其他经营者承担了惩罚性赔偿责任而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