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案例中,虽然噪声的确不是开发商直接排放的,而是作为房屋配套生活设施在运行中产生的。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房屋配套生活设施作为共用设施归业主共有。为何业主共有的房屋配套生活设施的噪声,开发商要承担责任?这是因为居民楼内附属生活设施噪声扰民属于开发商不作为侵权。
本案法院充分考虑住宅楼内水泵噪声污染的特殊性,基于某开发公司是房产开发商及案涉水泵安装地点选定者的事实,认定其对水泵的安装有采取隔音防噪措施的义务,且该义务系伴随水泵设置地点的选定而产生,不能简单通过房屋买卖合同而转移给业主。
同时,基于目前缺乏住宅楼内水泵运行噪声评价标准的现实情况,本案判决参照适用《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认定住宅楼内水泵运转声音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并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构成噪声污染,具有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