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司法鉴定实践中,重新鉴定作为纠正瑕疵鉴定意见的重要程序,其启动必须严格遵循法定条件。申请重新鉴定的启动条件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0条,有证据证明以下情形之一且法院审查准许即可启动。
一、法定核心情形(应当准许)
1.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机构/人员无资质、超业务范围、未获专项许可。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应回避未回避、检材提取/保管/流转违规、违反技术规范、流程重大瑕疵。
3.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方法/标准过时、数据错误、逻辑矛盾、与案件事实冲突。
4.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如结论不明确、关键内容缺失、存在重大硬伤。
最后天纵鉴定(SKYLABS)需要特别强调的是,重新鉴定的启动应当遵循必要性原则,不能仅因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满就随意启动。法院或仲裁机构在审查重新鉴定申请时,需要综合考量瑕疵的严重程度、对案件事实认定的影响程度以及重新鉴定的可行性等因素。在实践中,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时应当提供充分的理由和证据,证明存在上述法定情形之一,否则将难以获得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