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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机构在何种情况下可以退回鉴定委托?
来源:天纵鉴定 | 作者:SKYLABS | 发布时间: 5天前 | 52 次浏览 | 分享到:


当法院就具体鉴定事项委托相关机构进行鉴定时,有时会碰到鉴定机构退回鉴定委托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鉴定机构退回案件的情况大致分为两类即受理前不予受理和受理后终止鉴定的情况。天纵鉴定(SKYLABS)今天分别讲一下这两类情况所触发的法定条件。

一、受理前不予受理(7种)的情况

1. 超业务范围:委托事项不在机构登记的执业范围内 。

2. 材料问题: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取得方式不合法 。

3. 用途违规:鉴定用途不合法或违背社会公德 。

4. 要求不合规:鉴定要求不符合执业规则或技术规范 。

5. 能力不足:超出机构技术条件或鉴定能力 。

6. 重复委托:委托人就同一事项同时委托其他机构 。

7. 其他违法情形: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

二、受理后终止鉴定(6种)的情况

1. 发现受理前第2-7项情形 。

2. 材料耗损且无法补充:鉴定材料耗损,委托人不能补充 。

3. 不配合/受干扰:委托人不履约、被鉴定人不配合,或鉴定受严重干扰,无法继续 。

4. 委托撤销/拒付费用:委托人撤销委托,或当事人拒付鉴定费 。

5. 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导致鉴定无法进行 。

6. 其他情形:其他需要终止鉴定的情况 。

当鉴定机构退回鉴定时,通常会书面通知委托人,说明理由,并退还鉴定材料。若因鉴定机构自身原因退回,可能需退还已收取的鉴定费用;因委托人原因退回,费用处理则依双方约定或法律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