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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争议案件中企标与国标有冲突时该采纳那个标准作为判定依据?
来源:天纵鉴定 | 作者:SKYLABS | 发布时间: 4天前 | 42 次浏览 | 分享到:


天纵鉴定(SKYLABS)在一个产品质量纠纷案件中,有当事企业提出其产品是定制产品应该按照其所备案过的企业标准进行质量判定,而不是采用国家标准。这其实是一个比较典型的常见问题,本质上是一个标准效力的问题。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其实对标准的效力体系作出了明确规定。标准效力主要体现为法律约束力的层级和适用范围,核心在于强制性标准的必须执行原则以及推荐性标准的鼓励采用原则。‌‌

‌标准的效力层级主要分为强制性和推荐性两类。‌ 强制性标准是必须执行的,其制定基于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等技术要求,由国务院批准发布或授权发布;推荐性标准则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要求,国家鼓励采用此类标准。‌‌

‌基于《标准化法》的要求当企业标准与国家标准(强制性或推荐性)指标有冲突时,备案企业标准的采纳规则可分为两类:

1、 强制性国标优先,不得采纳低于其的企标;

2、 推荐性国标冲突时,可采纳更严的企标,低于或抵触的则不予采纳。

另外也有企业声称其的产品是定制产品可以不采用国标?这种说法在法律和监管上是不成立的。‌国家标准是产品质量的最低法律要求‌,企业必须遵守,无论产品是否定制。‌

‌根据国务院《工业产品质量管理条例》,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法规、质量标准及合同要求,国家标准代表最低水平,企业标准可更严格但不得低于国标。‌因此,企业不能仅以产品定制为由规避国标,必须确保产品符合相关标准,否则将承担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