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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拒绝鉴定,法院可能这么判……
来源:天纵鉴定 | 作者:SKYLABS | 发布时间: 1960天前 | 1363 次浏览 | 分享到:

司法领域中的鉴定一般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由于部分的诉讼案件可能涉及的专业性比较强(比如质量纠纷、质量事故),为帮助司法机关更好的查明事实,因此司法机关或当事人会委托法定鉴定单位(如天纵鉴定),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做出鉴别和判断的一种活动。

天纵鉴定(SKYLABS)在法院委托的日常鉴定活动中,也经常会遇到部分当事人设法阻挠、无故拖延或强烈抵触和干扰鉴定工作的正常开展。在鉴定工作因为当事人不配合而无法进行的情况下,法院是不是对案件就无法正常判决了?天纵鉴定特别选择了近日上海崇明法院的一个判决案例,以便让大家以案释法、以案明法。

2010年初,沈先生与潘某通过相亲认识后恋爱,不久后两人住在了一起。20112月双方登记结婚,同年8月,潘某生育一子。婚后双方感情尚可。然而,随着儿子长大,沈某越发觉得孩子长得不像自己。周围人的闲言碎语,让这对夫妻的感情逐渐恶化。

沈先生觉得儿子越长却越不像自己,多次要带儿子去做亲子鉴定,可潘某就是不同意。联想到自己结婚之前的种种迹象,沈先生就备受煎熬。为了让自己彻底“解脱”,他一纸诉状将妻子潘某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并返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孩子的抚养费10万元。

为了尽快结束这段疑虑重重的婚姻,沈先生到法院起诉离婚,并以儿子非亲生为由申请亲子鉴定;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将要求潘某返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孩子的抚养费10万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潘某同意离婚,但以儿子确系沈某亲生为由,拒绝做亲子鉴定,不同意返还抚养费。

日前,上海市崇明法院在没有亲子鉴定报告的情况下作出了判决。

法院认为:

婚姻关系存续应以夫妻感情存在为基础,现原、被告感情确已破裂,且双方无意继续维持,故支持原告沈先生的离婚诉请。虽然被告潘某拒绝做亲子鉴定,但原告沈先生主张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潘某自认的录音、沈先生于婚前三到四个月期间出差的证明,以及宾馆入住记录等,以证明自己在潘某受孕期间未与其在一起,且已形成证据链。

由于潘某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推定原告沈先生与孩子不存在亲子关系。沈先生要求潘某返还抚养费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阻碍正常鉴定的行为不仅不会阻碍法院对案件的正常判决,相反鉴定的阻碍方还会因此承担举证不利的相应司法后果。